Archive for October, 2005

Oct 29 2005

屠師大會

Published by rm501 under 環保‧安全‧工程

本月令我最大開眼界是參加了一次「屠師大會」,要屠的「師」是我們地盤的最高領導人,則師 (Architect) 是也。

話說熱血則師聽聞人家大廈要求我們出席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時顯得十分雀躍,人家要就噪音問題為我們開一個專題,則師深信我們的努力應該可以得到人家的諒解,從而產生些包容,不敢奢望投訴會全部消失,至少有個機會給予大家坦誠對話。 地盤每一個人在會前都有這樣的幻想。

誰不知師奶的威力真是非同少可,冷嘲熱諷,單單打打,毫無禮貌/理性可言,每三句說話中必有一句︰「你話唔到事/監管不來/交代唔到/解決唔到? 好呀! 我直接打比你上司囉!」,又說:「你再敷衍我,我打去特首辦囉。 要曾蔭權來看看你們攪的東西。」,說著又話要請六七八個政府部門來交代,有著皇帝召見群臣的氣焰。 「邀請」發了出來,原來只有我們一家赴約,自然成了是眾矢之的。 帶隊的則師當然是首當其衝,被蹂躪得體無完膚。 我見猶憐。 彷彿要原子彈爆掉我們地盤,再加他們的樓盤升回三百萬,方可解決。

「屠師大會」中最傷則師的兩句說話可算是︰

一,「(個解決方法) 咁簡單,連我地師奶真想得出來,你讀咁多書唔係想唔到吓嘛?」
師奶,在這裡是一個身份,一種武器,拍得住一句「我地 D blue blood」

二,則師要說話,師奶甲呼喝道:「咪住! 你叫甚麼名? 職位是甚麼?」,之後則師派咭片,師奶乙搶了來看,師奶甲讀出則師的職位,說:「原來是則師。」,師奶乙說:「唓! 都冇「高級」兩個字嘅。」

聽著她們的「理直氣壯」,我們則「噤若寒蟬」。 投骨於地,群犬爭趨,多少歲月就此磨掉。 踏出 fear chamber,彷彿領悟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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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9 2005

稅務大樓の歲月

Published by rm501 under 當年今日

看過 pcheung’s place 寫的「 稅務大樓の悲劇」,忽然勾起了我 n 年前在稅務大樓工作的回憶。 那一年是畢業年,卻在原來要找長工做的暑假裡當了一份未世暑假工,地點就在稅務大樓。

我認我是大鄉里,稅務大樓是我第一所認識要轉升降機的大廈,此乃新奇一。 在轉升降機樓層擁有有一間無敵海景的大家樂,此乃新奇二。 在我工作的部門有一個茶水部,由專人打理,兼有煮公仔麵服務,周不時也有人會到 pantry order 碗麵站著吃,此乃新奇三。 當時剛巧機場搬遷,航道改變了,除了九龍城,彷彿全香港都有人投訴飛機噪音,投訴大增弄得直屬上司的上司緊張兮兮,不時在辦公室拿起望遠鏡四處張望,找尋飛機在那裡,舉止趣怪,此乃新奇四。 晚生有幸,暑假工於經濟繁榮期,雖是暑假工人工也有八千多一個月!! 此乃新奇興奮五。

不過現在的稅務大樓除了升降機還要轉外,其餘二三四五皆只在夢中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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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8 2005

空間‧公關‧哎吔吔 II

Published by rm501 under 環保‧安全‧工程

Tuen Mun Layout
屯門公園唱歌案的 layout (from google map)

藍圈–投訴民居
藍圈左面一片綠色的便是屯門公園

拖了很久,都是要說下去。 數月前曾拜訪那裡,故事有點曲折,先是建築署委託了一間顧問公司去研究由屯門公園發出來的聲音究竟是不是擾人。 原來屯門公園的「業主」是建築署,康民署只是「管理公司」的角色,所以付款請人研究的就是 ASD (建築署)。 最後顧問公司又委託了我的舊公司進行測量,所以我才有份參予。

測量當日,康民署已經實行了管制公園內人們唱歌跳舞的新措施,先是把公園內的游兵散將綜合起來,劃定了紅圈所示的羅馬廣場給他們表演。 二,管制表演者的演出時間,只準在下午一時到六時內進行唱遊。 三,改變表演者者的身份,所有在羅馬廣場唱遊的人要先 book 場登記,這讓他們由從前角式模糊的公園唱歌路人甲變成一個實際「唱歌節目」的 organizer,尤見這一點最具殺機。

或許大家都知道,政府部門間是不會(或不能?) 互相起訴,即使是公園真的是天天的士高,夜夜響不停,警方或環保署都不可能用「屯門公園」成一個起訴個體,落案起 charge。 但當一個場地租借的角色出現時,這時公園中的廣場不會再被視作「公眾地方」,租借人需要為他租借地方所發生的事負上法律負責,這裡談的法律負責當然是指產生滋擾人的噪音。

在《噪音管制條例》中的第十三條,「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所發出的噪音」就適用於這關係。 執法過程是,先有投訴者指出噪音滋擾的源頭,執法者先從條例的技術備忘錄中找出該投訴者身處地方,在有噪音滋擾時段時,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acceptable noise level/ANL) 是多少。 ANL 是按地區、按時間、噪音環境來釐訂,如果投訴者身處郊野,噪音滋擾來自晚上,附近又不是飛機航道,又沒有繁忙馬路,這樣的情況,「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當然是最低。 ANL 釐訂出來後,環保署就會派員到投訴者的地方進行量度,如果由噪音源頭發出的噪音真是超過該地方的 ANL 便屬違法。

但一般來說,這條例多數用來對於一些定點穩定的噪音源頭,就例如你家外窗望見的商場冷氣機房之類。 因為這例的執法機制是在發現噪音來源超過 ANL 後,先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給予噪音來源的主人,通知他要在限期內就有關噪音源頭進行改善。 在限期過後,環保署會再派員到場測量,如測量結果是低於 ANL ,那便算 file close,若又是超過 ANL,那便會發告票了。

對於屯門案,先有「場地佔用人」關係的出現脫離了原有在「公眾地方」下的「保護」,理論上是可套用十三條來管制,但實際問題是公園場內的「場地佔用人」全是超短期的租用者,今天是我某甲唱歌超標,等待環保署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時,油墨未乾前已到明天,場地已由乙某所租,要追究也不能。 執法是有困難。 記憶中在管制戶外歌唱活動最成功,兼成功立案的,可算是 n 年前譚校長在大球場的「細細聲演唱會」了,據我自己的推測是次成功要點在於他的演唱會舉行日數夠長,重複又重複,足夠進行先「通知」後「檢查」的動作。

那麼,戶外表現活動真是「無王管」乎? 用警權,《噪音管制條例》中四及五條已有足夠管制,可惜是全由主觀作準。 要客觀,就只要十三條由環保署操刀,不過需時日曠又是不太實際。 不過在「不實際」中,環保署也發出過些指引,「在露天場地舉行娛樂活動的噪音管制指引」,頗具「參考」價值。 其中大既說,在露天場地舉行娛樂活動時,需要有人在鄰近地點駐場即時量度噪音,要控制由舉行娛樂地點發出的噪音不可超過背景噪音 (background noise) 10 dB(A),及最好提供一條投訴熱線供人查詢云云。 就這樣,就創造了很多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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